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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加工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市场监管总局明确

很多号2024-10-19 22:34:27【热点】8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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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肉制肉增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品加请示》进行回复:

  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工使管总提高微博账号权重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用驴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香膏性市掺假、何定伪造为目的场监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局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肉增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品加提高微博账号权重第二款进行处罚,工使管总涉嫌犯罪的用驴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肉制品加工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市场监管总局明确

  此外,香膏性市以鸡肉、何定鸭肉、场监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肉制品加工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市场监管总局明确

  (总台央视记者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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